‘和’為因起,亦為結果,因起之‘和’為調和:
《國語·鄭》曰“和六律以聰耳”;結果之‘和’為中和,
即《說文解字》之“中,和也”,不偏不依中庸之謂。
‘和’之于設計是為所懸目標,設計之‘和’有四層內涵:
設計是為人服務,須以人為本,以人之用為圭臬。
設計的最終呈現應既適用又契合使用者的氣質,此為與人相和;
不同之境蘊不同特質,有宏強、有溫婉、有精巧、有樸拙、有理性、有迷幻;
境無高下之分,卻有恰當之選;
不同境地匹配支持不同的事件順暢的發生發展,恰當的境能有極大的助力價值,
此為與境相和;
境由具體的器物構成,每一器物亦有各自氣質,物須與境相和,
或疊加、或相襯、或對比、或鋪陳、或暗示等等設計手法,
最終只為一個目的,使物生在境中,既能與境和、亦能與人和,
此為與物相和;
好的設計可使環境會說話,產品能傳情,人是時時活在情境中的,
人需要動心的產品來觸碰,需要美好的情境來擁抱,
與人和、與境和、與物和的最佳呈現是因景觸情的和諧與感動!